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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容量。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,蓄電池的容量能達到的標準。我國要求:試驗10h率容量,第二次循環不低于0.95c10,第三次循環為Cl0,3h、1h率容量分別在第四次和第五次達到。
(2)最大放電電流。在電池外觀無明顯變形、導電部件不熔斷的條件下,電池所能容忍的最大放電電流。我國有關規定為:以30110A放電3min,極柱不熔斷、外觀無異常。
(3)耐過充電電壓。完全充電后的蓄電池所能承受的過充電能力。蓄電池在運行過程中不能超過耐過充電壓。按規定條件充電后,外觀無明顯的滲液變形。
(4)容量保存率。電池達到完全充電之后,靜置數十天,由保存前后容量計算出的百分數。我國規定靜置90天,不低于80%。
(5)密封反應性能。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,電池在完全充電狀態,每安時放出的氣體量(ml)。密封反應效率不低于95%。
(6)安全閥的動作。為了防止閥控電池內壓異常升高損壞電池槽而設定開閥壓力。為了防止外部氣體自安全閥侵入,影響電池循環壽命,而設立了閉閥壓力。開閥壓力為10~49kPa,閉閥壓力為~lOkPa。
(7)防爆性能。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,遇到蓄電池外部明火時,在電池內部不引燃、不引爆。
(8)防酸霧性能。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,蓄電池在充電過程中,內部產生的酸霧被抑制向外部泄放的性能。每安時充電量析出的酸霧應不大于0.025m9。
(9)耐過充電性能。蓄電池所有活性物質返到充電狀態,稱為完全充電。電池已達完全充電后的持續充電稱為過充電。按規定要求試驗后電池應有承受過充電的能力。